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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通报:奔驰汽车金融多项违规!

(原标题:银保监会通报:奔驰汽车金融多项违规!)

奔驰汽车金融被银保监会点名通报。

为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强化市场监督和约束,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近日发布《关于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报》。通报了现场检查发现的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驰汽车金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4项行为。

通报指出,该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四项问题,包括宣传材料未明确说明贷款产品提供方、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有关消费者信息授权使用的格式条款未遵循相关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执行不到位等。

银保监会通报奔驰汽车金融“四宗罪”

2月9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关于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报》。

通报指出,该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四项问题,包括宣传材料未明确说明贷款产品提供方、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有关消费者信息授权使用的格式条款未遵循相关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执行不到位等。

一是宣传材料未明确说明贷款产品提供方。奔驰汽车金融2019年7月提供给经销商的“‘藏不住’系列GLA朋友圈海报-通用版”宣传材料,将公司贷款产品和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产品放在同一页面,但未明确说明贷款产品提供方为奔驰汽车金融;2020年1月提供给经销商的“没错系列朋友圈海报”宣传材料,以“奔驰金融”名义同时宣传贷款产品和租赁产品,仅提示“‘奔驰金融’指代奔驰汽车金融和奔驰租赁”。宣传材料未明确说明贷款产品提供方的行为,不符合《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相关规定。

二是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奔驰汽车金融在官方网站披露《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收费项目公示》,具体路径为:购车支持—金融服务—合规宣传,列示在官方网站第3层目录下。奔驰汽车金融未在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示服务价格信息的行为,不符合《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三是有关消费者信息授权使用的格式条款未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检查期间,奔驰汽车金融提供并与消费者签署的《汽车贷款抵押合同》载明,消费者授权该公司可以向其所属集团内的任何公司、其他贷款人授权的或向贷款人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收集、披露以及允许其使用消费者信息。该授权条款在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持续有效。上述关于披露消费者信息的范围、使用消费者信息的时长等条款约定未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相关规定。

四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执行不到位。奔驰汽车金融内部的产品审查流程中,2项产品的审查记录仅有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员签名,未按照监管要求提出明确、具体的审查意见。制作的金融顾问营销指导材料、培训材料等,未经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奔驰汽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执行不到位,不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银保监会指出,奔驰汽车金融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并存在消费者信息安全风险隐患。奔驰汽车金融已按监管要求进行了整改。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严格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切实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奔驰汽车金融曾多次被罚

这并非奔驰汽车金融首次被罚。

2021年12月,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因发生核心业务系统中断暴露出业务连续性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违法违规行为,北京银保监局给予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9年9月,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因存在“对外包活动管理存在严重不足”,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北京市银保监局处以合计8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9年4月,银保监会针对被热议的西安奔驰女车主被收取“金融服务费”问题对媒体回应称,已要求北京银保监局对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是否存在通过经销商违规收取金融服务费等问题开展调查。银保监会表示,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汽车金融业业务风险管理

此前,多地地方银保监局曾要求加强汽车金融业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去年5月份,北京银保监局就曾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内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进一步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提供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北京银保监局将提高重视程度,压实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各机构应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架构,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全流程管控机制,确保在贷款各个业务环节有效落实相关要求,加强内部监督部门的后督机制,及时发现及纠正不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

此前,宁波银监局也曾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金融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通知称,随着汽车消费兴起,辖内银行业汽车贷款、信用卡汽车消费分期等汽车金融业务发展迅速,进一步助推了汽车消费大众化。但是,我局监管中发现,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管理粗放、部分核心授信业务外包、贷款资金被挪用等问题突出,引发信用风险、操作风险、银行声誉及信访舆情风险。

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正确处理好汽车金融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的关系,牢固树立全面风险意识。要强化重点薄弱领域风险管控,深化业务“双录”、中介合作、抵押他项权证核验等管理,不断优化业务发展结构,努力识别、排查、处置各类风险隐患,提高风险防控的前瞻性;要不断完善业务管理制度,守好业务合规底线;要夯实业务管理基础,加强人力资源保障,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升业务管理精细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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